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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展草场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思考
班戈县地处那曲地区西部,全县总面积3.01万平方公里,辖4镇6乡、86个行政村(居委会)。2014年年底,全县总户数10271户、41995人,其中牧业人口36793人。全县牲畜存栏77.7万头(只、匹),其中,绵羊49万只,山羊13.9万只,牦牛14.4万头,马0.4万匹,牲畜存栏在那曲11个县中位居第三,是纯牧业大县。2014年全县牧业总产值达到40505.19万元,同比增长11.8%;牲畜出栏率和畜产品商品率分别达到32%和62%。有着较好的天然草地资源,全县草场总面积3778.65万亩,其中可利用草场面积3451.9万亩。我县2003年实行草场承包工作,为草场的可持续发展注了活力。承包到户草场面积为3451.9万亩,占草场总面积的91.3%。 通过走访调研,草场承包户有巨大的融资需求,但融资困难, 普遍存在担保缺失,导致贷款难以实现。牧民贷款基本以信用担保为主,牧民手中的最大资产就是草场,而草场承包经营权无法作为有效的抵押物发挥作用。随着经济发展,牧民对草场的保护意识、利用意识有了更高的提高,为有切实扩大有效担保抵押范围,解决牧民群众抵押融资解决建议借鉴林权抵押贷款的模式,开展草场承包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解决草场承包户融资难问题,有利于激活牧区沉睡的资产、丰富牧区融资渠道、满足牧民金融需求,是解决牧民贷款难问题的有效渠道。 一、草场承包户融资难 (一)草场承包户融资需求较大。草场生长周期长的特点决定,草场承包经营前期资金投入较多,而回报较低,随着草场逐渐恢复,资金投入逐步减少,回报增多。承包的草场目前仍然处于成长期的前期,需要大量资金投入。 (二)草场承包户存在融资难问题。调查显示,78.8%承包户有融资需求,但仅有26.4%的承包户从银行获得了贷款,贷款方式全部为信用贷款或购买农机,承包户手中的最大资产――草场承包权无法作为有效的抵押物发挥作用。尽管《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为草场承包权抵押贷款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还没有更为具体的文件、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等制度可以为草场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提供操作规范,导致金融机构对草场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无法开展。 二、开展草场承包权抵押贷款可行性分析 (一)法律层面上:草场承包经营权抵押为有效抵押。林权抵押贷款已经为我们提供经验。草场承包经营权同样属于可抵押的财产权利,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草场承包经营权属于可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以草场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完全可行。现在仍然无法开展的原因在于对草场承包权抵押贷款进行规范的文件和规章制度仍然属于空白,商业银行机构无法操作。因此只要相关规章制度加以完善,草场承包权抵押贷款在法律制度上完全可行。 (二)技术层面上:草场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可控。从技术层面上看,草场承包权抵押贷款风险可控。草场承包经营的前期资金投入量大,收益较小,但是随着草场的大面积恢复,后期利润增大,草场承包户的还款能力增强,贷款风险是可以控制的。 (三)服务层面上:草场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实现服务“三农”的重要手段。做好草场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是拓展金融服务“三农”重要手段,加快推进牧区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保障。要主动适应牧区实际、牧区特点、牧民需求,不断深化牧区金融改革创新,推动金融资源向“三农”倾斜。积极开展“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三农”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完善银担合作机制。 (四)效益层面上:草场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实现现化代畜牧业的重要保障。草场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拓宽牧区融资渠道,加速传统畜牧业转型升级,实现现代化畜牧业,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保障。 三、建议开展草场承包权抵押贷款试点 以学习借鉴《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国农业银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政策,因地制宜,探索出符合班戈的草场抵押贷款试点。 (一)实施主体。建议草场承包权抵押贷款业务试点也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17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办理,以农业银行为主,因为两者畜牧业生产联系密切,且服务网点多,适宜开展相关业务。 (二)贷款额度。《指导意见》对林权贷款额度没有明确规定,从已经实践的林权抵押贷款的经验来看,国内各省市主要是根据林权的实际收益情况由金融机构自行确定。草场承包权抵押贷款也可以根据贷款用途、生产周期、综合还款能力、所抵押草场的面积、等级及贷款年限等因素综合评定, 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并根据承包经营投入情况,分期拨付贷款额。 (三)贷款期限。将依据贷款用途、生产周期、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贷款期限,建议贷款期限设定为5年以内,具体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商定。 (四)贷款利率。《指导意见》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市场原则合理确定各类林业贷款利率。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林权抵押贷款,其利率一般应低于信用贷款利率;对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小额林农贷款业务,借款人实际承担的利率负担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建议开展草场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时,也适用此项规定。因为草场承包经营的期限较长,总投入也较大,利率过高会增加承包人的经营成本,影响草场生产经营。 (五)还款方式。依据贷款用途、生产周期,量身定制最适合的还款方式,可采取按季结息,按约定多次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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